裁判文书详情

(2015)溆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贺*同系列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贺**、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借款本金6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受理的以贺*同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197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297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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