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35140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