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安逸申请执行陈**、颜*、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阳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匡**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匡**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金**、涂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