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石**申请执行桂林华**有限公司、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223077元并已支付给吴**、石**。此后被执行人邱**于2014年11月、2015年2月共存入人民币70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后就未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石**申请扣划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元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叠执恢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