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许胜平、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韦**与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任焱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与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高中与成*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