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于2014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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