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经开依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权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来宾**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