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是16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宁美清、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冯**与宁美清、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与王*、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庞*与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肖*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