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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是16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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