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来与黄辉球、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来与被执行人黄*球、谢**、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辉球、谢**名下有房屋共四处;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名下有车辆三辆,但上述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在前,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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