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380号郭*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仁寿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天福苑1楼5号书证号为监证0070422、保管号为权0069018、面积为94.24平方米的门市一间;二、如王**与刘**等人的官司胜诉,王**将变卖该门市按(2015)眉民终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郭*,如王**与刘**等人的官司败诉,则由仁寿县人民法院轮候扣留提取王**的退休工资。现本院已经裁定了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的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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