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563号姜*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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