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刘**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616号张**、刘**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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