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616号张**、刘**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