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丁**申请执行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因李*、兰**在本院还涉及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一辆车和一套住房后,依法参与分配。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