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王**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因李*在本院还涉及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一辆车和一套住房后,依法参与分配。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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