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原告刘**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卜**与被告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万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党彦军与被告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牛**、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