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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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