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董开业与被告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齐**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