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南**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祁**与闫吉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永昌县**民委员会与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永昌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孙**、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清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