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被告李**、张**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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