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被告李**、张**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郭**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黄*、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