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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与马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康*和与被执行人马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廷学返还申请执行人康*和借款71200元,于2013年8月20起每月返还1600元,至还清为止,预期加倍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只履行了20000元,下余51200元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廷学系海原县七营学区教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廷学工资收入52868元(其中本案借款51200元、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68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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