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