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撒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撒世林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本息33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返还11000元,2015年11月15日前返还11000元,2016年1月15日前返还1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撒世林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到期借款11000元,现由被执行人撒世林于2015年11月底前一次性返还。本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撒世林于2015年11月底前交纳;担保人马**对以上履行义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