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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被告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天津市**院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当事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15年11月19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请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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