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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诉被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来院,以还需要对被告主体身份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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