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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县上仓支行与耿**、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上诉人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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