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当事人主体身份需要核实待补充材料,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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