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廊坊**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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