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诉被告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表述因二被告均下落不明,待找到明确的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故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平安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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