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京之醉酒业销售有**、吴*、天津联合财富投资咨询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了被执行人天津联合财富投资咨询有**银行存款8371122.86元(扣除执行费69213元后,即余8301909.86元)。现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