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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换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海**责任公司、天津市**份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外换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08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认为外换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将同一法律关系项下的实际借款人1300余万元的借款故意拆分成两笔约650万元的借款一起起诉,有规避级别管辖的嫌疑。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084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外换银行(中国**天津分行与原审被告天津市**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但被上诉人实际提供两笔承兑汇票业务,金额均为1500万元,汇票到期后,未能支付的票款均为648.3万元且已分别计算了利息,故形成两笔贷款。现被上诉人按其出票及欠款事实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有意规避级别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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