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83099.76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14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给付执行款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147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