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津鸿泰制衣有限公司、天津**泰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2月8日本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应执行标的156266.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425元,执行费22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天津**泰服装厂均于2011年11月25日营业执照被吊销,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