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应执行标的33775.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22元,执行费407元。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王**交纳执行款1322元,就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王**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9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