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7741.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46元,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缴纳执行费320元,执行款3376元,余款24611.2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