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长白朝**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