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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