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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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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