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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