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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