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樊**、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0)敦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敦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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