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徐**、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1)敦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敦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调解确定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15)979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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