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