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6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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