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2013)敦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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