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延期对被执行人敦化市**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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