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王**、王**、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王**、王**、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敦化江南**限公司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5)979判决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徐**、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袁**、姜**、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栾文东、袁**、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张**、樊**、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董**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武**、李**、武**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敦化市支行与王*、卜**、李*、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邓*、山**、甄**、梁**、李*、邓*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