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松原市分行与高**、刘**、伍**、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刘**、伍**、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第一、第二被执行人提前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75832.68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第三、第四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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