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毕**、王**、兰凤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一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连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