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吉林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吉林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4275号判决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275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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