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6日,本院扣划石某某中**银行存款3500元用于给付长岭县某联社欠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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